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土地登记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权属设定登记、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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