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