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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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促进跨境服务贸易发展,规范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保护...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登记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登记。 法...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外国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审批,获得...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外国企业登记后,依法需要办理后置审批方可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服务...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外国企业在办理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外国企业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外国企业应当指定一个获授权代表负责提交、签收登记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件。获授权代表可以是下...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外国企业应当在设立经营场所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通过获授权代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外国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使用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或者中文译名,也可以同时登记外文名...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外国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并通过企...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登记事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获授权代...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外国...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自不再设立经营场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企业退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发现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的,可以通过获授权代表书面通知外国企...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外国企业在境外的运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可能影响交易安全...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列入企业经...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