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明知外国企业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参与的,对担任获授权代表的海南省常住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担任获授权代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获授权代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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