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规定应当申请登记而未申请登记的; (二)被登记机关除名的; (三)已办理退出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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