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