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外国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