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外国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外国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税务、海关和登记后置审批等事项,可以凭营业执照申请办理银行账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