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登记事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获授权代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外国企业应当自变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