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使用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或者中文译名,也可以同时登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 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名称和中文译名存在与其他企业名称重名或者近似情形时,应当加注识别性的符号或者表述。 名称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未纠正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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