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外国企业应当在设立经营场所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通过获授权代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协议); (三)所属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获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五)负责人和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外国企业在申请前置审批时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在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可以不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