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外国企业在办理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外国企业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 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外国企业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告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后置审批,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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