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外国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审批,获得批准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通过审批的不予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