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子机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