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外国企业服务贸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