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外国企业登记后,依法需要办理后置审批方可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在所属国已获得从事相关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许可、认证,其条件和标准具有国际先进性或者不低于中国国家规定的,经本经济特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认可,但后置审批事项依法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除外。可以认可的资质、许可、认证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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