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外国企业应当指定一个获授权代表负责提交、签收登记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件。获授权代表可以是下列人员或者机构: (一)海南省常住居民; (二)在海南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在海南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