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自不再设立经营场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退出申请。 获授权代表应当自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