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企业退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根据以下情形,登记机关分别作出决定: (一)无异议情形的,公告期届满后予以办理退出登记; (二)有异议情形但已消除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告期届满后予以办理退出登记; (三)有异议情形且未消除的,不予办理退出登记。 外国企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期间不计入公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