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发现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的,可以通过获授权代表书面通知外国企业,要求外国企业在九十日内作出确认。无法联系获授权代表的,由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要求外国企业在九十日内予以确认。 外国企业逾期未确认或者回复确认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并且不提出退出申请的,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作出除名的决定,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有关机关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示。 被除名的外国企业不得继续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需要继续从事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