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说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法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整修或更换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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