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的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