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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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的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律师执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应当向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对变更...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指导、监督,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保障...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外,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注销其律师执...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律服务需求,科学编制律师行业发...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律师行业诚信管理,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记录和查询制度,公开律师、律师...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设立人应当具有高等学...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律师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执业中,应当诚实...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登记成立,为律师提供服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九条 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设立代表处,以及香港特别行政...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条 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本省的商事...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大陆...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互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内地...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由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请审核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证书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将变更信息通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处理受理的法律事务,依法清算债权债务。 律师事务所解散或...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决策程序、人员管理、利益冲突审查、统一收案收费、风险控制、质量控制、收益分配等...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赔偿责任制度。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就单独的法律服务项目或者其...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本经济特区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选择缴纳税款的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四条 除诉讼和仲裁代理业务外,律师还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招商引资、商标、专利、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各类非...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二)就本案事...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理判决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原审案卷;代理刑事申...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可以...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收集、调取证据存在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可以代为申请立案、提交和领取法律文书等;可以在律师的带领下,参加调查取证...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省律师在本经济特区违法执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省...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律师执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