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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