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许愿、宴请、送礼等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利用物质或者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或者虚假仲裁; (五)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诽谤他人、扰乱庭审秩序的言论; (六)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者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七)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八)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九)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十)将因代理案件获取的案件材料在该委托事务之外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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