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可以代为申请立案、提交和领取法律文书等;可以在律师的带领下,参加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庭前会议和庭审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