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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