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省律师在本经济特区违法执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该律师执业登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议该律师执业登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