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