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应当给予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