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收集、调取证据存在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律师;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在代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执行阶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被申请机关不予签发调查令的,应当通知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