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向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材料,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织和经办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材料除外。 对获取的材料,律师不得在该委托事务之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