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二)就本案事实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四)出席法庭辩护; (五)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中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有权向法庭陈述侵害事实,出具证据材料; (六)获得本案法律文书的副本,复制庭审笔录等庭审活动的有关材料;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在法定结案的时间内推迟开庭时间;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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