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后,应当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费凭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