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本经济特区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选择缴纳税款的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