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三十四条 除诉讼和仲裁代理业务外,律师还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招商引资、商标、专利、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接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受地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