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理判决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原审案卷;代理刑事申诉时,有权同在押、服刑人员会见和通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