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