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律师执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律师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不准予执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