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