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条 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本省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