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互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的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本经济特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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