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由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 (三)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四)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资产证明; (六)符合要求的住所证明; (七)公益法律服务承诺书。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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