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证书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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