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请审核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不准予设立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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