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处理受理的法律事务,依法清算债权债务。 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者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解散或者终止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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