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决策程序、人员管理、利益冲突审查、统一收案收费、风险控制、质量控制、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聘用关系或者除名。处理结果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