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赔偿责任制度。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写明过错赔偿条款,以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条件和数额作为赔偿的依据。未约定过错赔偿条款的,不免除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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