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 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