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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